[認識輻射]
提起輻射,人們就會意識到它會對人體造成危害,而直覺地感到可怕,最好敬而遠之,不要招惹到輻射。事實上,輻射並不是近代文明的產物,它從盤古開天闢地就一直存在著,人們只要是生活在世間,就脫離不了與輻射的關係。人們生活的要素中,陽光、空氣、水中均獲多或少含有輻射,泥土、岩石中的輻射含量更為豐富,還有外太空來的宇宙射線,此外人體內含有碳14、鉀40等天然放射性元素,其對人體曝露所造成的輻射劑量,並不少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所接受的職業曝露劑量。
昔日由於人們對於輻射的無知,也無所謂的輻射防護,使許多人因輻射而喪失了生命,或遭受輻射傷害,如礦工因氡而罹患肺癌、夜光錶面工人因鐳226而罹患骨癌、牙科醫師因操作牙科X光機而遭受輻射傷害等。若當時具有今日之輻射防護知識,則可以避免輻射傷害。因為今日社會之物質文明進步,輻射應用十分普遍,所以任何人均隨時有接觸輻射而可能受到其為害之可能。
我國游離輻射防護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輻射安全之職責所在,依據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游離輻射防護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佈之「游離輻射防護法」,全文共五章計五十七條,「游離輻射防護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正式施行。
輻射防護之目的是利益要大於危害,且淨利益要增至最大,並限制可能因個人與社會利益衝突所引發的不公平。對於擬議中或持續性的輻射作業,輻射作業防護系統依據的基本原則為:
一、輻射作業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輻射作業的利要大於弊。
二、輻射防護的最適化(optimization),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限度(dose limits)與危險度限制。
在輻射防護的三項基本原則下,輻射防護必須達到下列目標:
一、須有明確獲益、防止不正當行為、確保個人的輻射安全。
二、防止確定效應的發生,職業曝露之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限度不得超過500毫西弗/年(mSv/y)。
三、抑低機率效應的發生率,職業曝露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00毫西弗(mSv),任一
年不得超過50毫西弗,而一般民眾之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毫西弗(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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